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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任免郭滨等28名同志审判职务的议案

市十届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三条之规定,理提请任命:

  郭  滨、周官卿、何  炜、李占永、李  洁、高果果、李  倩、张泰东、邵玉娟、王二朝、张培培、李双双、梁  东、张占帅、程显博、张永波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徐有志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李  玲、许国寅、朱相甫、焦化雨、刘  莉、王予春、朱文宪、王全法、李文献、许广恩、王克领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刘冠法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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