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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

—2015年3月25日在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史正廉


各位委员:

  下面,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起草情况作以说明,请予审议。

  一、重新起草《规定(草案)》的必要性和法律法规依据

  2004年7月16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9年10月30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规定》进行了修正。《规定》实施以来,对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新法规的颁布实施,《规定》的许多内容已不适合当前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需要。去年12月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省辖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参照本规定”。我市老《规定》与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新规定相比较,框架结构、条款内容、文字表述都有较大差别,需要修改的地方较多。因此,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是新起草的,建议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同时废止老《规定》。

  起草《规定(草案)》的主要依据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3)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二、《规定(草案)》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共十九条,大体上可分为七部分:

  第一部分即第一、第二条,为总则性质,主要内容为《规定(草案)》起草的法律依据和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应遵循的原则。

  第二部分即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条,主要内容为对重大事项的界定和分类。

  第三部分即第七、第八条,主要内容为规定提出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的主体,即那些国家机关、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提出重大事项议案、报告,以及对所提出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的内容要求。

  第四部分即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主要内容为重大事项议案、报告办理的程序和要求。

  第五部分即第十四条,主要内容为对有关部门执行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要求。

  第六部分即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条,主要内容为对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七部分即第十八、第十九条,为附则性质。

  三、《规定(草案)》需要进一步说明的地方

  (一)第三条前半部分,即“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不包括汝州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没有完全采用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的界定,引用的是《组织法》第八条的条文。

  (二)按照现行行政区划,汝州市仍包括在平顶山市的行政辖区内,但由于其已交省直接管理,所以在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后面加了括号,注明“不包括汝州市”。

  (三)第五条中的(十一),我们使用的表述是“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没有采用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第五条(十一)“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不仅规定有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而且还规定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这样的表述从法的角度上看更为周延。

  以上说明,连同《规定(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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