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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誓应遵循“四个原则”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将每年12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时下,地方各级人大纷纷对任命人员进行就职宣誓的尝试和探索,但对任命人员开展就职向宪法宣誓的形式、誓词内容各有不同,宣誓礼仪也千变万化。笔者认为,向宪法宣誓是庄重而威严的,必须常态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因此,地方人大对任命人员就职向宪法宣誓应遵循“四个原则”。

    遵循依法治国原则。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决定明确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国家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宪法宣誓制度可增强宣誓者的宪法观念,激励其忠于宪法。而民众通过观看宣誓仪式可加强对宪法的认同,使得大家更加敬畏宪法。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是依法治国的一种体现形式,国家公职人员既是人民的受托人,也是人民公仆,就应服从于人民、服务于人民,通过宪法宣誓这种特定仪式化的程序,可强化国家公职人员对人民、对宪法、对人民赋予的权力的敬畏之心和崇敬之情。

    遵循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原则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长期政权建设中形成的重要组织原则,党委推荐任命干部与权力机关依法任命干部,同属于人事任免制度中不可缺少、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重要环节。地方人大依法任命干部与党管干部目标一致,两者只是方式上的不同,党委将优秀干部推荐到地方人大,体现了党管干部的组织原则,地方人大要积极认真地贯彻党委的意图,把人事任免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供组织保证的重要工作,地方人大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加强人事任免议案审议表决前的审查,依法按程序予以任命,使党委的意图通过法定程序得以实现。

    遵循依法任免原则。地方人大要把依法任免、行使任免权与监督权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党委讨论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以及向党委报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和表决结果等制度,不断改进被任命人员的介绍方式和内容,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权、表达权和选举权。地方人大要制定任命人员的任前调查了解、法律知识考试、无记名投票表决、表态发言、就职向宪法宣誓等机制,用条例和制度来规范人事任免,督促被任命人员增强国家意识、法制意识、公仆意识和接受人大任后监督的意识,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遵循宣誓庄严原则。地方人大任命国家公职人员就职时的宪法宣誓制度,必然成为人事任命的常态化、规范化的程序,宣誓就是告诫所有的任命人员,政府权力都必须源于宪法,誓言遵守并效忠于宪法,清晰地表示出其权力来源。宪法宣誓仪式对任命人员未来的言行存在着宪法的约束,彰显宪法尊严。目前,虽然很多地方作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但向宪法宣誓制度的内容、程序、礼仪等都很不规范,不仅不能体现宪法的威严,而且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严肃。

    笔者认为,地方人大不能盲目开展向宪法宣誓的“跟风”炒作,应理性地开展被任命人员向宪法宣誓工作。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宪法宣誓的誓词、程序、礼仪等,不但要在未来修宪时将宣誓制度写进宪法,而且还要确立宣誓的一些具体性的程序规则,让统一的程序仪式显现宣誓的庄严性。也只有将宣誓的誓词、程序、礼仪及监督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才能唤起社会对宪法更多的尊崇,真正实现向宪法宣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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