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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湖南衡阳人大贿选案件”所想到的……

    近些年,在基层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不驻会委员选举组成中出现了一种倾向,即向开发商、企业家、主要企业领导方面倾斜。作为某一方面的代表性来说,本是无可厚非。可是,现实证明,这种倾斜出现了如下不正常现象。

    一、争当代表的动机不纯。近些年,随着社会人大意识的提高,不少企业家、开发商、带有垄断性质的企业负责人很看重“人大代表”这个职位。其出发点就是争一份荣耀,争一份特殊职位,为自己的事业和工作争一份特殊待遇和保护。在他们心里,要的只有是人大代表的“权利”,不会去考虑人大代表的“义务”。因此,就出现了不少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贿选”事件。老百姓对“人大代表”这个圣洁职务也充满了疑惑、无奈和不信任。

    二、不履职和不称职代表。实事我们发现,这些代表群众基础、公众形象并不很好。他们有干实体、办企业的本领,有腰缠万贯的荣耀,可如何履行好人大代表这个职务,在社会事务中替老百姓办好事、办实事、听民声、解民意、代民言等责任是无绩可言的。更不要说有时间深入群众搞调查研究了。

    三、从不联系选民,完全脱离选民。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是《代表法》规定的法定制度,多年来,这项制度在落实中几乎为零。不少代表只有在选举时同选民见次面,随后五年,从不和选民联系,更不要说接受选民的监督和评议了。他们当五年代表,除了开五次人代会外,平时和普通老百姓无任何区别。

    四、人大代表履职制度对他们无用。人大常委会由一定比例不驻会委员组成,充分体现集体行使职权的广泛性。常委会会议具有很强的法定性、程序性。常委会委员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更需要比普通代表有更高的政治素养、文化素养、道德素养和参政议政能力。但现实我们发现,一些不驻会委员当了五年委员,在评议和审议会上,没有发一次言,他们只是一名“符合法定人数”的份。唯一显现他们的是举手和一票表决权。同时,由于工作岗位的不同,他们对二个月一次常委会按时参加也很难保证,往往因自身工作和业务缺席会议是非常正常的事,很难发挥一个“委员”的作用。

    众所周知,人大代表素质及代表组织结构始终是人大管理好国家事务、发挥好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能、提高依法监督作用的核心。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一是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必须从基础抓起,从推选人大代表候选人做起,严格考核制度,不仅看这个人的社会绩效、群众基础,还要看这个人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及参政议政的能力。二是地方人大要切实把人大代表的业务培训制度常态化,规范化。培养一支人大工作的理论研讨骨干和素质培训队伍。三是把代表联系选民制度落到实处,建立人大代表与选民的密切关系,让人大代表真正置于选民的监督之下。四是要落实一年一度代表向选民述职和绩效考核制度,给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注入压力和动力,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人大代表在人民群众和社会的威信。五是推举一届常委会不仅考虑候选人的综合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还要考虑候选人的职位、工作性质,尤其对不驻会的委员更要综合考量,对于工作岗位不稳定、人员流动性强、不具备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活动的基本条件的,不应该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之职,从职业分类上讲,经商办企业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垂直管理单位负责人等应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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