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人大简介   机构设置   人大要闻   公文发布   监督工作   人事任免   代表工作   会议报道   工作研究   机关建设
通知公告
  · 关于征求《平顶山市农村自建...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 平顶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图片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举办党纪学...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举行青年干...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创建全国文...

 
当前位置 >> 网站首页 >> 文章内容
为什么人大代表要履职 等6则

为什么人大代表要依法履职?

    人大代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这是人大代表进行工作和开展活动的一条根本的原则。从根本上说,这是由于人大代表的职责、人大代表工作和活动的程序以及方式都是法定的。支持、规范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是保证代表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要求。

    代表法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要遵守的法律,专门调整和规范了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其核心问题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问题。代表法不仅明确了代表依照代表法的规定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而且规定了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定位、权利与义务、必要的保障和制约等,使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有了根本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因而是我国关于人大代表的专门法律。此外,宪法以及选举法、有关国家机构组织法、有关人大或者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等,也对代表的职责作了相应的规定。人大代表必须按照这些法律规定的职责来从事工作、开展活动。

    人大代表的工作和活动的程序是法定的。违反了法定程序,就不能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不能开展好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以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维护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法律地位。

    人大代表的工作和活动方式同样也是法定的。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参加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开展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都要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人大代表的工作和活动的方式方法,需要符合法定的要求。这样,才能保证真正发挥好人大代表的作用。

    人大代表必须以对国家、对人民的高度责任感,认真履行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执行好代表职务,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并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

    为了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代表法专门对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享有执行职务相适应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在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人大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两个方面。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3)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4)认真参加履职学习,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5)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人大代表权利的行使,都要遵循法定的程序,而人大代表义务的履行是属于各个代表的。实践中,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也有交叉,体现了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的一致性。代表需要处理好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关系,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人大代表的作用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在我国的经济、政治与其他方面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就是人大代表的作用。具体来说,代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1.参加决策的作用。人大依法行使职权,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都需要代表积极地、集体地参加,也只有代表积极地、集体地参加才能得以实现。代表对人大会议上各项议案、报告的审议、表决,直接关系到这些议案、报告的通过与否,关系到决策的后果。人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反映着人大代表参加决策的能力和程度。

    2.监督推动的作用。人大通过的法律或者法规和决议、决定,能否得到有效的实施,与人大的监督是分不开的,因而也是与人大代表的共同努力分不开的。代表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也有义务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督促“一府两院”有效地开展工作。“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状况,反映着人大代表监督推动的力度和效果。

    3.桥梁纽带的作用。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服务于人民,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与人民群众有着天然的、紧密的联系。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认真履行代表的职责,一方面体察民情,反映民意,另一方面宣传动员,组织发动,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可以起到党和国家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4.模范带头的作用。代表要在自己的日常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做好代表工作和本职工作,并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这样,才能执行好代表职务,真正发挥好代表的作用,也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信服和拥护。

    应当说,人大代表在我国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上述作用,是其他任何人都不可替代的。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处于主导和中心地位,是整个政权体系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作用的发挥,依赖于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

 

人大代表的职务

    代表法总则对人大代表职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职务都是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二是规定人大代表职务的性质和地位,即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三是规定了人大代表职务的作用,即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四是规定了人大代表职务的权利和需要履行的义务,包括在人大会议期间若干权利和其他一些保障权利,包括在人大闭会期间参加活动、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义务等。

    五是规定了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内涵,即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受法律保护。代表职务不能自我放弃。代表在闭会期间作为公民个人的活动,则不属于执行代表职务。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在其任职期间都有个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问题。社会上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要尊重和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说代表职权或者权利的行使有三种情况:一种是人大代表全体行使的,如出席会议、表决;一种是部分代表行使的,如提出议案、有关职务人选、质询、罢免、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临时召集人代会;第三种是代表个人行使的,如审议、询问、持证视察、约见、列席会议、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人大代表的地位

    按照宪法和代表法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即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的这种法律地位和作用,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和维护的。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由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

    人大代表地位具有法定性。各级人大代表都是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的。法律规定的代表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人大代表经选举产生后法律赋予的,是与代表的法定职务同时存在的。不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代表的法定职务。

    按照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依法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人大代表执行的代表职务是一种政治性很强的职务,就其性质来说,是参加对国家各项事务的管理,参加国家权力的行使。代表执行的代表职务不是一般的社会职务,而是一种严肃的、政治性很强的职务,是国家职务,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职责。

    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个人无权单独行使国家权力,而是集体行使国家权力。换句话说,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是通过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行为来实现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政治上的权威性是不能动摇、不可侵犯的。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不同于代表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作为普通公民的地位,当然人大代表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特殊公民。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神圣的、崇高的。

三严三实

    201439日下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安徽代表团参加审议。在参加审议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就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要求。

    三严三实是指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

严以修身,就是要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

    严以用权,就是要坚持用权为民,按三严三实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

    严以律己,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

谋事要实,就是要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使点子、政策、方案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客观规律、符合科学精神,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

    创业要实,就是要脚踏实地、真抓实干,敢于担当责任,勇于直面矛盾,善于解决问题,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做人要实,就是要对党、对组织、对人民、对同志忠诚老实,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襟怀坦白,公道正派。要发扬钉钉子精神,保持力度、保持韧劲,善始善终、善作善成,不断取得作风建设新成效。

 

 

Copyright 2004-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豫ICP备15017033号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