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8日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报请许可对市十届人大代表赵翰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平检文〔2015〕108号),现提请《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许可对市十届人大代表赵翰采取强制措施的议案》。
请予审议。
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5后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