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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过度依赖委托第三方参与立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这为地方人大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当前地方人大面临着越来越繁重的立法任务,委托第三方立法不失为一剂良方,这对于加快立法进程,改变立法滞后现状,有效遏制部门公权力滥用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但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如果过度依赖,将有损于地方人大立法的权威。

    其实,地方人大委托第三方参与立法已不是新鲜话题。早在1986年,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上海团市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教卫办、青少所等16家单位参与起草我国第一部为未成年人定制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此后,重庆、北京、上海、天津等省、市人大常委会先后采取委托的方式,将立法项目交给律师事务所或科研院所等单位起草。委托第三方立法,既有利于平衡各方博弈,消除部门利益法律化,又有利于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水平,弥补立法机关自身立法资源的不足。

    不可否认,委托第三方立法的优势在于被委托方的理论性、专业性强、视野宽,但带来的问题是实践经验不足,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容易脱离实际,科学性、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可能造成重复立法,导致立法资源和资金的浪费。如2001年,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受重庆市人大委托负责起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由于该《条例》(草案)的最初起草严重脱离实际,缺乏可操作性,而不得不再次回到部门立法的老路上来,最后通过的法规与最初的草案相比已面目全非。重庆发生的委托立法个案表明,如果赋予委托第三方参与立法过多的任务,并将其视为包治立法寻租的“仙丹妙方”,那么地方人大立法机关的作用无疑会大大削弱。

    委托第三方立法,地方人大从立法前期的调研、到立法过程中的草案起草及立法后实施评估,都要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同时相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公众等要积极参与立法的全过程,积极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

    与此同时,地方人大应配强配齐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力量,增加有法律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的比例,使地方人大立法工作回归本位。

    委托第三方立法效果如何,还有待于时间来检验。对哪些立法项目需委托,委托立法的效果如何评估,对评估效果不好的应如何处置等问题,都需要更为完善的机制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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