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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弃“习惯”增强人大监督实效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职权。依法有效开展监督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核心所在,是人大履行职责的集中体现。如何切实增强监督实效,一直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切实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可以从抛弃“习惯”着手。

    一、抛弃“形式”监督习惯为实效监督

    从实践中看,目前人大监督的权威和力度不够,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不够得力,监督工作多流于形式,时常出现重形式、走过场的现象。每年人大常委会审议预决算执行情况时,多数仅是提出意见而已,预算调整仍然频繁,往往存在“先斩后奏”,人大常委会的预算调整批准成了“追认权”。要改变此类现象,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必须加强监督。

    首先要强化法律监督实效。人大常委会应按照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对法律、规章、决议、决定、命令和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实施法律监督。要督促政府从法律上、制度上和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就必须强化对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社会保障、公民权利和保障等方面的监督,用法律手段规范政府的行为。在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时,如果政府的有关文件与政策出台后,确实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大有权撤销;在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上,要把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重点,加大对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监督力度,从围绕严肃执法和加强队伍建设入手,支持和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全面实行执法责任制,保证各项法律的贯彻实施和各项改革政策的全面执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秉公办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其次要强化工作监督实效。工作监督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在工作中是否正确实施法律和依法行使职权,是否正确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正确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情况的监督。要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和运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策、开展执法检查、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控告、开展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各种监督形式。在上述各种形式中,要强化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再次要强化行政监督实效。凡是法定监督范围内的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敢问、敢管和敢查,一抓到底。要注意监督的方式方法,讲究针对性、正确性和科学性,坚持“少而精、重深入、求实效”的原则,突出实效,以点带面,不仅要事后监督,还要注重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对监督检查审议的每一件事都要跟踪督办,限期整改,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答复。人大常委会要增强“一府两院”的人大意识,加强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运行机制的制约和监督,支持和促进他们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抛弃“事事”监督习惯为重点监督

    不少地方人大缺少创新气息,监督议题每年都是那几项,每个议题一视同仁,对”一府两院”的重大项目和经济活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和社会发展中的难点问题,缺乏深层次了解,往往趋而避之,或降低处理力度,形成了四面出击,力量分散的状况。这种老面孔、老调子的监督,难免“不痛不痒”,很难形成合力。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变“事事”监督、“不痛不痒”的监督,为有重点的、有针对性的监督,绝不能搞面面俱到。并要注意多种监督并用,加强其它监督的有机结合。

    一要精心组织执法检查和开展评议活动。要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抓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问题,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调研视察和评议活动。在执法检查工作过程中,采用听取汇报、询问、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调阅案卷、视察和查看文件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要紧紧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评议,通过工作评议,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二要认真办理好代表议案和建议。人大代表的建议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反映了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因此要把办理代表建议,作为加强与人民群众联系、调整各方面利益关系,作为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要途径。要进一步完善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的有关规定,保证代表所提出议案和建议的质量。要坚持代表建议的办事和跟踪督办工作,加大办理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建议办理的进度和质量。对建议办理的情况,要及时向代表作出答复,并虚心征求意见,通过细致扎实的工作,让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满意。

    三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要广泛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畅通社情民意的反映渠道,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进一步健全信访机制,落实信访工作责任,采取来访预约立案、与群众进行面对面的交流等方式,保持与人民群众的经常性联系,有效地解决有关社会问题。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法律监督”与“认真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及时解决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协调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抛弃“和气”监督习惯为刚性监督

    由于地方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兼职组成人员是按比例来自社会各阶层、各方面,部分代表和组成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不高,不能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加之人大机关人员知识结构、领导年龄等问题,好多人存在“多栽花少栽刺”的思想,只想“站好最后一班岗”,在监督的意识上顾及面子、关系,犹报琵琶半遮面,不敢立直气壮地开展监督。要改变“多栽花少栽刺”的“一团和气”现象,必须增强监督刚性,树立人大权威。

    一要行使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决定权。地方人大要根据同级党委的中心任务,通过法律程序把党的主张及时转化为对全体人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进一步完善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则和程序,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进行必要的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使各项决策真正符合客观实际,从而为党委决策提供支持,减少失误,推动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凡广大人民不赞成、不支持、不同意的重大决定,人大一定要利用重大事项决定权为党委、政府决策出好谋、建好言、把好关。

    二要依法行使好人事任免权。依法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在行使人事任免权中,要严格任免程序,不断改进任免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干部任免制度,严格把好各个关口“四关”。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以下三条原则。一是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努力促进党组织意图的实现,把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真正地统一起来。二是坚持依法任免的原则,依法按程序、按原则办事。三是坚持人民公认的原则,把群众公认并为人民所信赖的干部依法任命到国家机关领导岗位上来,凡群众不赞成、人民不公认的干部坚决不予重用。

    三要积极行使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权力。不启用质询、罢免或撤职等“刚性”监督程序,是造成人大监督有权无威、有权无位的重要原因。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敢于和善于运用“刚性”职权进行监督。要把常规性监督手段与“刚性”监督手段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审议报告、执法检查、调查视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可以适时提出对有关单位或当事人的询问或质询,以促进问题的解决,避免出现“检查年年有,山河依旧在”的情况;在对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干部进行监督时,可以对干部群众反映的违纪行为开展进一步的深入调查,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大胆启用罢免或撤职程序,以改变过去在对干部的监督问题上,人大的监督往往只是在问题暴露无遗时才作为一种形式上的免职补充。还可以把人大的“刚性”监督与纪检监察、审判监督、检察监督以及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以收到广泛社会影响的监督效果,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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