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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的规定

  (2015年11月6日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加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依法监督的原则,切实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职能。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具体负责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点:

  (一)国家、省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三)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存量、结构及变化情况;

  (四)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管理情况;

  (五)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情况;

  (六)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控股企业资产负债情况;

  (七)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分配情况;

  (八)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履职情况;

  (九)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的决定、决议以及监督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采取定期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项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组织专题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如发现市属企业在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存在重大问题,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有关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并对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市人民政府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专项工作报告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关于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开展询问,对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审查意见对报告修改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工作报告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作出决定、决议;市人民政府在决定、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定、决议的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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