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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王宏景辞去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议案

(2016年2月19日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

  王宏景同志因工作变动,请求辞去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现将《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宏景辞去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决定(草案)》,提请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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