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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议设立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等七个专门委员会的决定(草案)

(2016年2月19日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建议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监督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等七个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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