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9日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建议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监督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等七个专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