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4日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会议补选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2名。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或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数、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如果与应选人数相等,实行等额选举;如果多于应选人数,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实行等额选举。
四、提名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必须是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名提名截止时间为2月28日上午10:00。
五、大会主席团应当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并印发有关材料。除大会主席团外,大会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向代表发放介绍候选人的材料。
六、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才能进行。大会选举由主席团主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大会选举时,采用人工计票,发一张选票,一次投票、计票。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
七、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反对票者,可以另选他人。代表画写选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如果赞成候选人,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如果反对候选人,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如果对候选人弃权,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不画任何符号,也不得另选他人。若要另选他人,应先反对候选人,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然后在下方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另选人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本次大会不设流动票箱,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参加选举,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如果到会的代表因故不能画写选票,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画写,受委托人必须在该代表的监督下按照其意愿画写选票。选票画写错时,可以申请换发。
八、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选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选票;未按规定画写或画写符号辨认不清者,视为废票。
九、大会选举时,发出的选票数与到会的代表数相符,才能进行选举。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验票。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候选人提名、确定的方式和在哪次会议上进行选举,分别由大会主席团和本次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十一、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2名,监票人12名。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代表中推荐,提交大会表决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对大会选举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本次大会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代表不得担任监票人。
大会选举总计票人、计票人和保密员由大会秘书处在大会工作人员中指定。
十二、大会选举划分6个选区,每个选区设票箱1个,代表按座区到指定的票箱投票。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首先在自己的座区投票,然后主席团成员和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十三、计票完毕,经总监票人确认有效并签名后,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结果,由执行主席将选举结果向到会代表宣布。
十四、本办法经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实施。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由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