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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议案审议办理的规定

  2016年2月24日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本次大会议案的提出、审议和办理。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议案的范围

  (一)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二)依法应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处理的问题(例如:修铁路、修公路、修河道、建电站、建工厂、办学校、划拨某项专款等属于政府职权范围的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其他组织处理的事项,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不要作为议案提出。

  二、关于提出议案的注意事项

  (一)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写明所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案据应当充分合理,写明要解决该问题的理由;方案应当具体可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为便于办理,代表议案应一事一案,填写一份议案纸,不要把两个内容不同的事,作为一份议案提出,写在一份议案纸上。

  (三)代表向大会提出的议案,请用大会统一印制的议案专用纸,并按要求将内容、姓名、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等书写清楚,填写齐全,请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不要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议案字迹潦草不清的,由代表团工作人员协助抄清。

  (四)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时,应分别按“提议案人”和“附议人”栏中的要求填写。在同一议案中,请不要重复签名。

  (五)代表写好议案后,由代表团负责收集议案的工作人员统一制作电子文档(文档为word格式),并通过代表议案电子信息处理系统提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代表的纸质议案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

  (六)2016年2月27日12时为向本次大会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三、关于议案的审议和办理

  (一)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提出的议案,交本次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大会提出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交本次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三)向本次大会提出的议案,经审议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再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属于建议内容的可由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后,改作建议提出。

  (四)向本次大会提出并被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之前,提议案单位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如果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另一部分代表坚持提出,且符合法定人数,该项议案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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