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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意见

(2016年10月20日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5]58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中共平顶山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平改发[2016]1号),结合平顶山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改进和加强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每年年底前,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增加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内容,并由过去的书面报告改为口头报告。

  二、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二)尚未整改问题的原因及责任;(三)进一步整改的措施及时限;(四)建立整改长效机制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和整改对帐销号情况作为报告附件,一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

  对审计中查出的严重违纪违法及屡查屡犯问题,整改报告应当予以重点说明。

  三、加强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常委会委员及市人大代表、审计机关或其他专业人员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工作进行检查。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市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检查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证据,如实反映情况。

  四、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如满意度较低,市人民政府及审计部门应认真研究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对策措施及落实意见,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仍不满意时,可以采取专题询问或质询等监督手段,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推进问题的整改。

  五、本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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