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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的几点思考

    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代表人民依法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权力的体现。办理好、落实好代表建议,是“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职责,也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推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探索如何充分发挥人大作用,让人民群众更广泛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之一,从近年来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的实践来看,虽然办理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但还存在人来人往、文来文去的现象,虚功多、实效少,问题解决率不高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代表建议的办理质量,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影响代表建议办理质量的几个因素 

    (一)人大代表的因素。一是有的代表缺乏大局观念和整体意识,所提建议往往从局部利益出发,争资金、争项目,而诸如此类的问题政府很难方方面面照顾到。二是有的代表对所提建议未作认真细致的调查思考,针对性和现实性不强,不利于承办单位落实。三是有的代表在承办单位答复时,不能坚持原则,看到答复态度很真诚,就在反馈单上填上“满意”,从而使建议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办结。 

    (二)承办单位的因素。一是重答复、轻落实。有的承办单位不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而把主要精力用在做代表的说服工作上,代表碍于情面,只好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代表“满意”、“基本满意”的背后很大程度上是对承办单位办理态度的理解或无奈之下的妥协。二是敷衍塞责,应付了事。有的承办单位答复时承诺落实,但近期、远期规划不明确,落实期限无法把握;有的答复代表时态度诚恳、措施具体,但不按答复意见抓落实,使答复意见变为一纸空文。三是存在推诿拖拉的现象。有的承办单位主观不努力,客观找原因,常以财力紧张、政策限制、管理权限等种种借口推卸责任,拖拖拉拉,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或不了了之。 

    (三)督办机构的因素。一是时间限制。由于受人代会时间的影响,而当年的工作重点已经确定,致使代表建议难以纳入当年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计划。二是转交办理时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和要求,为“弹性办理”留下了空间。三是督查不够到位,缺乏合力。在督查工作中,突出重点不够,平推平进,效果不明显。 

    二、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认识。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民主权利,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形式。代表建议是代表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它所涉及的都是事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办好代表建议对于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更好地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权利;对于有效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充分发挥各国家机关的职能作用,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对于避免一些重要工作因部门职责交叉而导致推诿卸责的局面,促进相关领域工作的制度和机制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等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要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作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具体实践,深刻领会做好建议办理工作的重要性,真正把办理建议工作作为密切人民群众联系、倾听群众呼声、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重要渠道,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采取有力措施,把人民群众的意愿表达好、落实好,充分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二)提高代表所提建议的质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创造条件,帮助代表知情知政。通过举办代表培训班,邀请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不同层次、不同界别代表参加的政情通报会,印发学习资料等形式,让代表了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事,了解党委工作部署和“一府两院”主要工作。要在每年人代会前,组织好代表的各项活动,特别是要组织开展集中视察、专题调研和学习活动,引导代表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使其对全局性问题把握得更准,为代表提出“精品”建议打好基础。

    (三)改进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方法。在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中,要不断改进办理工作方法,通过走出去、请进来,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主动征求代表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共商办理之策,提高办理工作质量。要深入调查研究,找准突破口。对每一件建议,都要深入现场,开展调查研究,找准问题根源,制定切实可行的办理方案。要及时办理,紧扣实效性。在办理代表建议时,要始终坚持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有机统一的原则,不仅要办理得及时,而且紧扣实效性,切实把“高效、务实”落实到办理每一件人大代表建议的行动上。要注重沟通,提高满意率。要加强与代表本人的沟通,努力做到同代表本人“三见面”,即:正式办理前同代表本人见面,了解代表提出建议的缘由、目的和要求,增强办理工作的针对性;在办理之中同代表本人见面,及时沟通情况,听取代表意见,就实际问题进行商讨,取得共识后,采取得力措施,切实解决问题;办理结束后,同代表本人见面,将办理结果及时向代表本人反馈,认真倾听代表意见,提高办理答复质量,争取代表的满意。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交办机关要责成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直至代表满意。

    (四)完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制度。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制度机制体系,使“办理的过程、激励、问责”始终贯穿于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用制度机制促使代表建议办理取得实效。首先,从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过程上建立交办制、公示制、督办制和回访制,使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一气合成。一是建立交办制。人大常委会要对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整理和研究,分类细化,拟定建议承办计划,在人代会闭幕后,及时召开代表建议交办会,在统一认识、分清职责的基础上,要明确要求,落实任务,明确办结时间,由政府及时交有关承办单位进行办理。二是建立公示制。人大常委会对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所提的建议,要按程序进行整理、审议,在转交政府办理的同时,采取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示。三是建立督办制。人大常委会要及时到政府及各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代表建议办理的各个阶段进行跟踪落实。适时专题听取和审议政府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还要组织相关代表对建议办理情况进行视察、调研,听取承办单位对建议办理落实情况的汇报,对建议办理情况不满意的,责成相关单位重新办理。四是建立回访制。人大常委会要在年底前后组织有关人员通过座谈、调查问卷等形式征询代表和有关选民对政府及有关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满意度,查看代表建议的办结率。其次,从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激励上建立“两评”机制。人大常委会要根据代表提出建议的质量及承办单位答复办理情况,每年组织开展“评选最佳代表建议”和“评选办理代表建议最佳单位”的表彰活动,对有分量、高质量的建议和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认真负责、措施得力的承办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弘扬先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最后,从代表建议办理结果的问责上建立“两办法”。一是建立重点建议办理工作绩效评估办法。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绩效评估的内容为办理工作实绩和效果,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成立评估组,通过走访、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等形式,查看被评估部门在办理代表建议时领导是否重视,责任是否明确;调研是否深入,面商是否真实;工作程序是否规范,答复是否及时;解决问题的措施是否有力、是否落实,成效是否明显等,并形成对被评估部门办理工作的绩效评估意见,转交相关部门,被评估部门根据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并于年底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二是建立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办法。承办单位及责任人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如“延误代表建议办理时限的;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对代表建议答复后不按时兑现承诺的;办理代表建议不认真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依规启动问责程序,被问责单位按照被问责事项,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整改落实的结果报人大常委会,并向有关人大代表通报。用制度机制推进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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