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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档案管理办法

(2016年10月20日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平顶山市人大代表履职考核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履职管理,建立和完善市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全面收集归档市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活动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市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的材料收集归档内容。

  第三条市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由原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管理,下派的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档案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单位须明确专人负责履职档案的登记、材料收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集归档范围

  第四条基本信息、鉴定、考核材料,归档以下材料:

  (一)代表登记表。

  (二)代表本人年度履职情况登记表。

  (三)代表年度履职考核鉴定表。

  第五条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参加(列席)市人大常委会情况,归档以下材料:

  (一)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各次全体会议、参加各代表团会议和分组讨论等各种会议的签到表、记录表等有关材料。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与该代表有关的会议出勤情况或纪律通报材料。

  (三)代表参加(列席)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以及办理答复情况,归档以下材料: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单独或领衔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材料。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单独或领衔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答复情况材料。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向“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述职报告、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履职情况的评价情况,归档以下材料:

  (一)代表的述职报告。

  (二)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履职情况的评价材料。

  (三)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主动接受监督情况的材料。包括联系选举单位选民、汇报履职情况、征求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对改进代表履职工作意见的材料。

  第八条闭会期间参加各级各类履职活动情况,归档以下材料:

  (一)代表参加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学习和培训情况的材料。

  (二)代表参加(列席)各级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组织的代表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座谈会、专题调研、代表接访等活动情况的材料。

  (三)代表参加代表小组或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人大工委)组织的各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四)代表采取主动走访、接待等形式联系人民群众情况的有关材料。包括宣传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等情况。

  (五)以代表身份参加由“一府两院”及各类社会团体组织的活动情况的材料。

  (六)其他有关代表依法履职情况的材料。

  第九条个人撰写的调研报告和在媒体被推介宣传情况,归档以下材料:

  (一)代表个人撰写的调研报告。包括代表在各级媒体发表反映人大工作的文章、以代表身份参加各类活动撰写的调研报告等。

  (二)以代表身份被媒体推介宣传履职情况的材料。

  第十条任期内的获奖和表彰情况,归档以下材料:

  (一)以代表身份在任期内获得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奖励和表彰的材料。

  (二)撤销奖励和表彰的材料。

  第十一条事迹材料,归档以下材料:

  (一)有关部门出具的反映代表本人以代表身份履职情况的事迹材料。

  (二)代表本人撰写的反映本人以代表身份履职情况的事迹材料。(须经代表小组和档案管理单位审核后归档)

  第十二条违纪违规代表及反映代表信件的处理情况,归档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等部门针对代表出具的有关涉纪涉法的处理、处分材料。

  (二)各级信访部门批转的反映代表信访事项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情况的材料。

  (三)涉及代表“一票否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其他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归档以下材料:

  与代表履职有关的、具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收集归档要求

  第十四条市人大代表履职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按照“谁组织、谁收集、谁报送”的原则进行管理。档案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作市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在档案材料形成之日起1个月内,由收集单位和代表本人分别进行报送,档案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档案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归档,并将有关的履职信息录入“代表履职服务网络平台”。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代表履职情况,由各代表团工作机构负责收集报送。

  (二)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各办事机构组织市人大代表活动的材料,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收集并及时通报档案管理单位。

  (三)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和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的市人大代表活动的材料,由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收集归档。

  (四)代表小组或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人大工委)组织市人大代表活动的材料,由代表小组或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人大工委)负责收集,经负责人签字后报送。

  (五)市人大代表以代表身份参加的“一府两院”及各类社会团体组织的活动,代表本人应及时向原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机构报告,并报送有关材料,由档案管理单位核实后归档。

  (六)市人大代表本人收集的与代表履职相关的材料,由代表本人报送,档案管理单位核实后归档。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代表履职情况联系机制,及时掌握市人大代表的履职信息,指导收集单位或代表本人及时形成档案材料,并主动向收集单位或代表本人收集履职档案材料。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单位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建立档案材料审核机制,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内容真实、文字清楚、填写规范、手续完备等情况。对于不符合归档要求或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应责成报送单位重新收集、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归档材料一般应为原件,确需使用复印件归档的,必须由报送单位注明复制时间和原件保存单位,并加盖报送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市人大代表履职档案须使用规范的档案盒进行保存,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的装订位置,材料字迹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四章纪律和监督

  第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市人大代表履职档案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市人大代表履职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规范有序。

  第二十条市人大代表履职档案材料的形成单位、收集报送单位、代表本人和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禁涂改和伪造档案材料。

  (二)严禁将应归档的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三)严禁将本办法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

  (四)严禁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档。

  (五)严禁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私自或指使他人抽取、撤换、销毁档案材料。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市人大代表履职档案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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