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0日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决议,接受王宏希辞去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