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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任命赵学军等26名同志审判职务的议案

市十届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提请任命:

  赵学军同志任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楚军荣同志任立案二庭庭长;

  宋红超同志任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严凤香同志任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刘继扬同志任少年刑事审判庭庭长;

  侯晓宏同志任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祝建中同志任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刘艳丽同志任审判监督庭庭长;

  马伟明同志任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

  魏艳丽同志任执行局执行二庭庭长;

  窦士报同志任立案一庭副庭长;

  郭志学同志任立案一庭副庭长;

  周官卿同志任立案一庭副庭长;

  宋红彦同志任立案二庭副庭长;

  郭滨同志任立案二庭副庭长;

  张丰奇同志任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张文钦同志任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秦蔚鸽同志任少年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邢智慧同志任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杜军伟同志任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陈国锋同志任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郭国会同志任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盛华平同志任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尹晓雯同志任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赵益同志任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张泰东同志任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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