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届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三条之规定,现提请免去:
郑东风同志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李中原同志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郭毅然同志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魏跃杰同志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刘艳丽同志立案二庭庭长职务;
武中立同志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高东方同志少年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刘继扬同志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严凤香同志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
祝建中同志执行局副局长职务;
韩俊杰同志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职务;
马骏同志执行局执行二庭庭长职务;
杨卫国同志立案一庭副庭长职务;
陈西斌同志立案一庭副庭长职务;
窦士报同志立案二庭副庭长职务;
陈国锋同志立案二庭副庭长职务;
宋红超同志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张文钦同志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秦蔚鸽同志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李明同志少年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楚军荣同志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盛华平同志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张大民同志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邢智慧同志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梁桂喜同志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赵新生同志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梁玉科同志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尹晓雯同志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董海勤同志审判员职务;
杨宏民同志审判员职务;
宋一平同志审判员职务;
查国防同志审判员职务;
胡全智同志审判员职务;
岳黎利同志审判员职务;
邵天智同志审判员职务。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