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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2015年平顶山市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审查报告

  —2016年4月27日在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平顶山市人大预算监督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预算监督委员会收到《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及议案说明后,会同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听取了市财政局的专项工作汇报,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按照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的有关规定,对地方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财预〔2015〕246号),核定我市2015年末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34.54亿元(不含汝州、郏县,下同),其中一般债务78.18亿元,专项债务56.36亿元,并明确一般债务限额内含用于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棚户区改造贷款中确需纳入政府债务的部分。议案说明中报告,我市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包括2014年末我市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18.57亿元、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省转贷我市新增政府债券14.1亿元和核准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额度1.879亿元;截止2015年末债务余额为127.99亿元,没有突破省核定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同时测算出我市2015年末地方政府债务的债务率为55.92%,其中市本级2015年末地方政府债务的债务率为70.4%,全市及市本级的债务率均在风险警戒线以内。

  预算监督委员会认为,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并将我市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符合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的有关要求,有利于对政府债务实行规范管理,防控财政风险。市政府提请的审议2015年我市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是可行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2015年我市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预算监督委员会提出以下建议:

  (一)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预算管理。

  市政府要按照预算法的相关规定,所有举借债务都应当控制在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债务限额内,不得突破;严格依法举借债务,新增债务必需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并具体说明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政府债务的举借、偿还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新增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加强债务的使用和资金的财务管理,做到账实相符。

  (二)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

  市政府要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防控指标体系,从严确定各项债务指标的警戒线水平,通过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利息负担率等指标,全面准确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对已出现风险预警的单位和地方,要采取针对性措施,逐步降低或化解风险;妥善处理各类或有债务,严格区分企业债券与政府债券,杜绝各种违法担保和变相举债行为,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债务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三)全面构建地方政府债务监督体系。

  市政府要切实履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修订和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规范和落实监管责任,管好用好政府债务;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严格依法依规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债务限额管理和政府举债情况,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按规定定期公开债务的种类、规模、结构、期限、层级,债权人等地方政府债务情况;将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审计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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