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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许可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对市十届人大代表钮延军采取强制措施的议案》说明

20161019日在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严寄音

市人大常委会:

    20161019日,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强许〔20161号文和平检文〔2016105号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钮延军涉嫌行贿犯罪案件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的规定。经审查,不存在上述情形,建议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对市十届人大代表钮延军采取强制措施。

    以上说明和议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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