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9日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平检强许〔2016〕1号)、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钮延军涉嫌行贿犯罪案件情况报告》(平检文〔2016〕105号),现将《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对市十届人大代表钮延军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提请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审议。
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