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9日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许可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对市十届人大代表钮延军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