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4日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同意贾小平辞去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