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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顶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830日在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聚成

市人大常委会: 

  829日下午,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平顶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各方面意见进一步修改的《条例(草案)》合法依规,特色鲜明,已经成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完全符合我市实际,为我市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法制保障。同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分组审议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修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移交”应改为“转交”,法制委采纳了这一意见。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市政府委托或责成的问题,法制委认为,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不必重复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关于物品清单是否附上照片或者音像资料,法制委认为,这些属于具体执法操作层面的问题,可在市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通过审议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30日上午,法制委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法制委的修改意见,并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法制委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表决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实际,因此,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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