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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人大换届选举问答

    1、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是否包括被推荐者本人?

    答:不包括被推荐者本人。

    2、本选区选民联合提名别的选区选民为代表候选人是否有效?

    答:只要是本行政区域的选民,提名就有效。

    3、在另选他人时,选区选民选出别的选区选民为代表,其结果是否有效?

    答:选举本选区以外的本行政区域的选民为代表,结果有效。但同一选民在两个选区同时当选为代表的,应确定其在一个选区当选。

    4、当选代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可否由选举委员会或代表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宣布其不具备代表素质?

    答:不可以。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当选的代表就有效。至于是否对其进行罢免,应由选区选民确定,选举委员会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不能干预。

    5、在选民直接选举代表时,如何理解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

    答:召开选举大会,不一定非要过半数选民参加,只要参加大会投票的以及流动票箱、投票站和委托投票选民数超过全体代表过半数,选举就有效。

    6、再次投票非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候选人得票数,谁当选?

    答:不是候选人的选民当选(以得票多者当选)。

    7、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选民总数是换届时总数还是罢免时总数?

    答: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罢免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的,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代表时,原选区选民发生了变化,选民半数应按罢免时选民人数计算。

    8、乡镇合并新成立乡镇的人大代表可否不重新选举,由合并乡镇人大代表作为新建立乡镇人大代表?

    答:不行。应重新选举。

    9、选民罢免代表可否委托投票?

    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不宜委托投票。

    10、副县长能否被提名为人大会议主席团成员?

    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因此,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以不参加主席团为宜。

    11、某选区选民依法联名罢免一位县人大代表。该县人大常委会请示以下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只要求选民提出罢免理由,没有要求提供材料,如果选民拒不提供材料,或者人大核实的材料与选民提出的罢免案理由不相符合,而选民要求罢免,能否启动罢免程序?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只要符合法定人数的选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并写明罢免理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原选区选民投票,对罢免要求进行表决。法律没有规定选民必须提交有关材料,也没有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对罢免理由进行核实。实际工作中,如果县人大常委会经调查发现罢免理由与事实不符,可以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进行解释。如果选民仍坚持提出罢免要求,应当对罢免要求进行表决。

    (二)原选区选民是指原换届选举登记的选民还是现在原选区重新登记的选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代表时,原选区选民发生了变化,选民数按罢免时的选民人数计算为宜。选民登记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办理。

    (三)选区投票表决时是否可以代为投票?

    答:罢免人大代表,表决时是否可以委托投票,法律没有规定。罢免代表较选举代表更加严格,不宜进行委托投票。

    (四)将罢免的要求和被罢免的人员的申辩意见印发到选民,那么核实的材料印不印发?如果印发是人手一份或集中告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申辩意见如何印发以及常委会调查核实的有关材料是否印发,法律没有规定,可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但不宜采取公开张贴的办法。

    12、人大代表经人大常委会许可被检察机关逮捕,18天后改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代表能否参加代表大会或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执行代表职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是在代表资格有效的前提下,因代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导致的暂时无法执行代表职务的特殊情况。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办理。对于采取不同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刑事拘留和逮捕,以及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应当暂时停止代表职务。

    对于代表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是否暂时停止代表职务,法律没有规定。缓刑是指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执行所判刑罚,因此,被宣告缓刑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的“正在服刑”,不应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如果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原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可以罢免其代表职务或者劝其提出辞职。

    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还有一些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包括: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行政拘留、民事诉讼中的司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是部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人身自由,期限一般在十五天以下。对代表实施上述几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未规定暂时停止代表职务,不宜暂时停止代表执行职务。如遇上述情况,可以酌情处理。不影响代表执行职务的,代表仍然可以参加代表大会或者闭会期间的活动,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无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可以向本级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请假。如果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可以根据情况由原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罢免其代表职务或者劝其提出辞职。

    13、某区第十三届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期间,半数以上的区人大代表因对落实“一级财权、事权”情况不满意,联名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要求大会暂时休会。该议案经依法表决通过后,大会即休会。区人大第一次会议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领导人员。现就人大休会期间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人大第一次会议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大会休会期间,上届人大常委会是否能继续行使职权?

    二、大会休会期间,司法机关要求对某一区人大代表实行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是经大会主席团许可,还是经上届人大常委会许可?

    答:一、《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根据这一规定,该区第13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因故休会,在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之前,上届人大常委会继续行使职权。代表大会休会不同于闭会,应是暂时的。主席团应尽快召集恢复会议的举行。在休会期间,上届人大常委会不宜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汇报、作出相应决议及组织代表活动、任免有关干部等。

    二、根据《代表法》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在大会休会期间,司法机关要求对某一区人大代表实行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

    14、哪一级党政和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答:政党、人民团体指哪一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考虑:选民直接选举乡级人大代表时,乡级的党政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时,县级和乡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在一个选区选举代表时,选区内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15、某县人大常委主任、副主任因到退休年龄,均不连任下届。在该县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由谁作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答:《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因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因到退休年龄,不影响他们代表上一届人大常委会向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作常委会工作报告。

    16、县级机构改革中,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还没有到届,但按照机构改革确定的任职年龄界限,要全部免掉职务。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新的主任、副主任时,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地方组织法既然规定补选可以等额也可以差额,那么在选举办法中就可以规定主任、副主任都可以等额选举;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主任、副主任全部离任,与“换届”相同了,已不是“出缺”,应当按“换届”来对待,实行差额选举。哪种意见正确?

    答: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因年龄全部达到机构改革确定的任职年限,需要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新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这种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出缺”,建议不按补选程序办理为好。

    17、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是否相应自行终止?

    答: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经批准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委会予以公告。

    18、因工作需要,某镇经批准拟增选一名副镇长,是实行等额选举还是实行差额选举?现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增选副镇长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另一种意见认为,增选副镇长,应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实行差额选举,哪种意见妥当?

    答:增选副镇长,是实行等额选举还是实行差额选举,法律没有规定,建议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实行差额选举。具体办法由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选举办法规定。

    19、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乡镇人大代表和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如何产生?

答:一个乡镇成建制保留或者大部分保留,从其他乡镇划入一部分村,不管乡镇名称是否改变,原乡镇人大代表可以不重新选举。新划入的村应补选新的乡镇人大代表。原乡镇长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可以不再重新选举,新调入的或者职务改变的,由乡镇人大依法选举。

    两个乡镇合并或者几个乡镇各划出一部分组成一个新的乡镇,应依法选举产生新的乡镇人大代表,不能由原各乡镇人大代表转为新的乡镇人大代表。由新的乡镇人大依法选举产生新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

    20、人大代表是党委常委的可否参加届中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答: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因此,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以不参加主席团为宜。是人大代表的党委常委不是政府组成人员的,可以依法被选举为人大会议主席团成员。

    21、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乡长、镇长可不可以当选为主席团成员?

    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如果乡长、镇长是乡、镇人大代表,可以当选为主席团成员,不是乡、镇人大代表则不能当选为主席团成员。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因此,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以不参加主席团为宜。

    22、代表如果违法乱纪犯了严重错误,受到撤职处分,要不要罢免其代表职务?

    答:《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在任职期间,如果违法乱纪犯了严重错误,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不宜再担任代表,可以由原选区或选举单位按照法定程序罢免其代表职务。

    23、对县人大代表进行行政拘留,是否需要报请县人大常委会批准?

    答:《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精神,凡采取涉及限制县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的措施,都应报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24、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否必须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答:不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5、因故没有出席会议的代表,可否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未到会的代表能否委托别的代表代为投票,法律没有规定。考虑到代表没有到会,不了解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以不委托别的代表代为投票为宜。实际上,多年来各级人大代表也没有委托别的代表代为投票的。

    26、一名副乡长在乡镇换届选举前由甲乡调乙乡拟任副乡长。在甲乡选举中该同志在另选他人中当选为乡长,在乙乡选举中当选为副乡长,应确定当选哪个职务?

    答:一候选人在两个乡分别当选为乡长、副乡长的,当选都有效。此以确定当选乡长为宜,但必须向乙乡人民代表大会辞去副乡长职务。

    27、选举上次人代会未选满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可否等额选举?

    答:人大第一次会议未选满大会规定的常委会副主任名额的,下次会议上选举所缺名额时,应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实行差额选举。

    2820名乡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罢免乡长职务的议案,但大会主席团未将其列入大会议程。妥否?

    答: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乡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对乡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将罢免案列入大会议程,提请大会审议,由大会对罢免案进行表决,大会主席团无权搁置。

    29、一人同时担任市、区两级人大代表,逮捕该代表是否需经两级人大常委会许可

    问:某局长是市和区两级人大代表,因玩忽职守,市检察院准备逮捕。在批捕前,根据法律规定,市检察院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区人大常委会申请许可。逮捕该代表是否必须经市、区两级人大常委会许可?现在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逮捕该代表只需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即可;第二种意见认为,市、区人大之间不是领导关系,同时担任市、区两级人大代表的,逮捕该代表须经两级人大常委会许可。

    答:所提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以按第二种意见办为好。

    30、对人大代表逮捕并审判,是否需两次报批

    问:有一位人大代表(系农村党支部书记),触犯了刑法。人民检察院请示,要求批准向法院起诉(不逮捕,取保候审)。起诉是否要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如逮捕或者起诉经批准后,法院进行审判时,是否还需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

    答:一、如果在审判之前要逮捕人大代表,应报经人大常委会同意,经过人大常委会同意逮捕的,在审判时就不需再报人大常委会了。

    二、如果未经逮捕需要对人大代表进行刑事审判,应报经人大常委会同意。

    三、鉴于取保候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代表的人身自由,在对人大代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应报经人大常委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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