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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 管理监督的试行办法(草案)》的说明

  20161028日在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严寄音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3号)、《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18号)、《中共河南省委关于加强全省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524号)、《中共平顶山市委关于加强全市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平发〔201511号)文件精神,落实对人大代表从严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管理监督试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办法(草案)》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党对人大代表工作的领导,落实从严管理的要求,着力解决人大代表产生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拉票贿选、人选把关不严、身份失真失实、弄虚作假,部分人大代表能力素质不高、品行不端、管理监督和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中共中央20161月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3号),《通知》明确指出,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要着力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管理监督,完善工作机制,避免重产生轻管理,重换届不重平时的现象。要督促人大代表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教育引导人大代表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职责的关系,不准利用代表身份,通过干预执法、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插手招标、投标等,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严禁参会期间和参加履职活动时拉关系、办私事、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等。《通知》表明,在新的形势下,中共中央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履职管理提出了更严更高的要求。

  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根据中共中央〔20163号文件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和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密切省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的若干意见》及《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密切市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的若干意见》《平顶山市人大代表履职考核办法》(平人常办〔201349)的规定,结合我市代表工作的实际,起草了《办法》(草案)。

  二、《办法(草案)》制定的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了市人大代表监督试行办法起草的具体工作:一是参与起草的同志反复学习了中央〔20163号文件,宪法、选举法、代表法、河南省实施代表法办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在吃透中央、省委市委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草案)。二是结合全市督导检查各县(市、区)代表之家工作之际,走访了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初步听取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三是10月初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同志,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李萍主任、史正廉副主任等负责同志和有关委室及县(市、区)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很多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办法》(草案),并于1020日提交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主任会议审议。四是根据第五十一次主任会议审议的意见,对《办法》(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办法》(草案)。

  三、《办法(草案)》的内容

  制定《办法》(草案),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对代表要强化管理监督的要求为根本遵循;二是与上位法相一致;三是以宪法、代表法中关于对人大代表监督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既体现中央对代表从严管理的要求,又符合宪法、代表法等法律的要义;四是将省、市人大常委会近些年出台的有关对代表监督工作的意见及外地和本地在实践中形成的比较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吸收进《办法》(草案);五是《办法》(草案)既有针对性又有可操作性,能明确的尽量明确。

  《办法》草案共十九条。分别对代表的管理监督工作进行了规范。

  一是对《办法》的依据和目的进行了明确。体现在第一、二条。

  二是对人大代表在大会和闭会期间的履职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体现在第三、五、六、七、八、九条。

  三是对人大代表日常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在第十二、十三条。

  四是对市、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及代表的履职考核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第四、十、十一、十五条作了说明。

  五是对代表违纪、违法,罢免、代表资格终止作了规定。体现在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

  以上说明和《办法》(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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