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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 (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61028日在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严寄音

市人大常委会:

  为了落实近期中共中央关于对人大代表从严管理的要求,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常委会选工委对《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以下简称《代表守则》)进行了全面修订,起草了《代表守则(修订草案)》。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依据

  《代表守则》自2004年施行以来,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康发展,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好各项职权。规范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大代表不仅是一种荣誉,更是崇高的国家职务。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化,代表工作面临许多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20161月中共中央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3号)指出:要着力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管理监督、完善工作机制,避免重产生轻管理,重换届不重平时的现象,为了落实中央要求,根据宪法、选举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河南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等法律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密切省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履行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的若干意见》(豫人常办〔201433号)、《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密切市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履行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的若干意见》(平人常办〔201460号)的精神,有必要在认真总结我市代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修订《代表守则》,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代表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充分发挥好代表主体作用。

  二、修订的过程

  修订《代表守则》,以坚持党的领导为原则,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完善代表密切联系群众、规范代表履职行为为目的,力求使《代表守则》全面、准确地体现和贯彻法律精神,力求具有操作性,更好地适应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要求。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搞好配套细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在认真总结我市开展代表工作经验和借鉴外地做法的基础上,予以健全完善。

  基于上述原则,参与《代表守则》起草的同志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文件精神,首先研究起草了《代表守则》征求意见稿。然后书面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党组成员、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负责同志,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还召集部分市人大代表座谈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所提意见和建议,形成了《代表守则》草案。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主任会议审议了《代表守则(修订草案)》,之后,又作了进一步地修改,形成目前《代表守则(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代表守则》共二十二条。对市人大代表政治素质、履职能力、作风建设以及出席会议、参加闭会期间履职活动等作出规定,基本涵盖了代表履职的主要工作。第一条,明确了制订本守则的目的和依据。第二、三、四条,对代表履职的总体要求、代表履职应遵循的原则等作出了规定。第五、六条,是对代表的履职学习和代表应处理好履职和个人职业活动关系的要求。第七至十二条是对代表参加代表大会的要求。第十三至十七条明确了代表开展闭会期间履职活动的主要内容、基本形式和有关要求。第十八条规定了代表履职应注意和禁止的事项,以保证代表严格依法履职。第十九、二十条分别对代表述职和填写履职登记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就有关驻平省人大代表和县乡人大代表依照执行本守则和本守则的施行时间作了规定。

  以上说明和《议案》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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