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人大简介   机构设置   人大要闻   公文发布   监督工作   人事任免   代表工作   会议报道   工作研究   机关建设
通知公告
  · 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所...
· 关于征求《平顶山市农村自建...
· 关于征求《平顶山市农村自建...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
图片内容
 
张明新在调研集中供热“汽改...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开展养老...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举办党纪学...

 
当前位置 >> 网站首页 >> 文章内容
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修订草案)》的议案(草案)

  20161020日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3号)精神,落实从严管理的要求,认真吸取辽宁拉票贿选案、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的教训,依法规范代表履职行为,提升代表履职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修订草案)》,提请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20161028

  附件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修订草案)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3号)精神,落实从严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代表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

  第三条  代表应当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履职尽责,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切实肩负起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神圣使命,自觉践行“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要求,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自觉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代表要注重履职学习,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熟悉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履行职责所必备的知识。积极参加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能力素质和依法履职的水平。

  第六条  代表应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职责的关系,优先履行代表职责,切实发挥代表作用。

  第七条  代表必须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缺席会议。

  第八条  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代表应就会议议题开展视察、调查,认真走访选民,收集群众意见,反映群众呼声,积极做好审议和提交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准备。

  第九条  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要自觉端正会风,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大会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十条  代表在代表大会中对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等工作报告和各项议案的审议,应遵守大会的议事规则,紧扣主题,给予评价分析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一条  代表在代表大会上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要符合规定的要求,努力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质量。

  第十二条  代表参加代表大会,要严格遵守“九个严禁、九个一律”的纪律要求和法律规定,自觉抵制说情打招呼、吃请请吃、行贿受贿等各种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带头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举氛围。

  第十三条  代表参加或应邀参加(列席)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以及“一府两院”组织的会议和各种活动时,要认真准备,积极发表意见,充分反映民情民声。

  第十四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要积极参加所在辖区代表小组、乡镇人大主席团或街道人大工委组织的代表活动,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认真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第十五条  代表要以代表之家或代表工作站等为平台,积极参加代表接待日、代表议政日和各类主题活动,努力尽职履责,展示代表风采。

  第十六条  代表应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和熟悉的领域行业,注重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走访、接待、信函、电话、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了解群众意愿,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代表在日常生活和各项工作中,应自觉地遵守社会公德,自觉以严格的纪律、法律要求自己,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

  第十八条  代表不得利用人大代表身份,通过干预执法、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招标、投标等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严禁参会期间和参加履职活动时拉关系、办私事、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等。

  第十九条  代表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向原选举单位的述职工作,每年提交1份书面述职报告,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回答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第二十条  代表要如实填写每一年度的履职登记表,积极配合市、县(市、区)代表工作部门、做好代表履职档案的完善和代表的履职考核工作,鼓励代表建立自己的履职日志。

  第二十一条  驻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依照本守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2004-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豫ICP备15017033号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