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8日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
我市选举的省十二届人大代表万英同志,因工作变动,本人提出了辞去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书面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的规定,现将《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万英辞去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草案)》,提请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