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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代表履职划出“硬杠杠”

来源:《人民代表报》2017425日第二版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修订纪实

    415日上午,河南省平顶山市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修订)》(以下简称《代表守则》)。此次修订从加强思想政治作风建设、提升履职能力以及出席会议、参加闭会期间履职活动等方面,为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立下了新规矩,划出了新“红线”。修订后的《代表守则》明确规定,代表不得利用人大代表身份,通过干预执法、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招标、投标等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严禁参会期间和参加履职活动时拉关系、办私事、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等。

    《代表守则》的修订意味着,今后不认真执行代表职务的“挂名代表”将会吃到“红牌”。

落实中央要求修订《代表守则》提上日程

    《代表守则》自2004年施行以来,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康发展,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好各项职权,规范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职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化,代表工作面临许多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20161月,中共中央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要着力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管理监督、完善工作机制,避免重产生轻管理,重换届不重平时的现象。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对人大代表从严管理的要求,根据宪法、选举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河南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等法律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密切省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  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的若干意见》《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密切市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  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在认真总结该市代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修订《代表守则》,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代表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充分发挥好代表主体作用。

多方征求意见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20164月,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明确了修订《代表守则》的原则:以坚持党的领导为原则,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完善代表密切联系群众、规范代表履职行为为目的,力求使《代表守则》全面、准确地体现和贯彻法律精神,力求具有操作性,更好地适应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要求。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搞好配套细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在认真总结开展代表工作经验和借鉴外地做法的基础上,予以健全完善。

    《代表守则》修订工作于20165月正式启动,历时5个月,经过起草初稿、征求意见、调研论证、修改完善、提交审议5个阶段。其间,参与《代表守则(修订草案)》起草的同志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文件精神,首先研究起草了《代表守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然后书面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党组成员、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负责同志,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还召集部分市人大代表座谈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所提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了《代表守则(修订草案)》。

    20161020日,《代表守则(修订草案)》提请平顶山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主任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对《代表守则(修订草案)》逐条审议,提出修改意见。1025日,平顶山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代表守则(修订草案)》。2017415日,平顶山市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会议表决通过《代表守则(修订)》。

列出负面清单让规矩边界更清晰

    修订后的《代表守则》虽然不到2000字,但内容详实、目标清晰、态度鲜明、便于落实和执行。针对个别代表履职意识不强,重本职工作轻代表工作的现象,修订后的《代表守则》明确指出,代表应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职责的关系,优先履行代表职责,切实发挥代表作用。

    为进一步改进会风严明会纪,修订后的《代表守则》明确规定,代表必须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缺席会议。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要自觉端正会风,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大会的各项制度规定。代表参加代表大会,要严格遵守“九个严禁、九个一律”的纪律要求和法律规定,自觉抵制说情打招呼、吃请请吃、行贿受贿等各种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带头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举氛围。修订后的《代表守则》要求,代表应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和熟悉的领域行业,注重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走访、接待、信函、电话、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了解群众意愿,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代表要以代表之家或代表工作站等为平台,积极参加代表接待日、代表议政日和各类主题活动,努力履职尽责,展示代表风采。

    列出“负面清单”,让规矩边界更清晰,是此次修订《代表守则》的一大亮点。修订后的《代表守则》明确规定,代表不得利用人大代表身份,通过干预执法、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招标、投标等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严禁参会期间和参加履职活动时拉关系、办私事、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等。让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是此次修订《代表守则》的成果之一。修订后的《代表守则》指出:代表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向原选举单位的述职工作,每年提交一份书面述职报告,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回答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同时,代表要如实填写每一年度的履职登记表,积极配合市、县(市、区)代表工作部门、做好代表履职档案的完善和代表的履职考核工作,鼓励代表建立自己的履职日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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