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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

2004827日平顶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415日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3号)精神,落实从严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代表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

    第三条   代表应当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履职尽责,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切实肩负起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神圣使命,自觉践行“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要求,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自觉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代表要注重履职学习,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熟悉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履行职责所必备的知识。积极参加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能力素质和依法履职的水平。

    第六条   代表应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职责的关系,优先履行代表职责,切实发挥代表作用。

    第七条   代表必须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缺席会议。

    第八条   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代表应就会议议题开展视察、调查,认真走访选民,收集群众意见,反映群众呼声,积极做好审议和提交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准备。

    第九条   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要自觉端正会风,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大会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十条   代表在代表大会中对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等工作报告和各项议案的审议,应遵守大会的议事规则,紧扣主题,给予评价分析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一条   代表在代表大会上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要符合规定的要求,努力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质量。

    第十二条   代表参加代表大会,要严格遵守“九个严禁、九个一律”的纪律要求和法律规定,自觉抵制说情打招呼、吃请请吃、行贿受贿等各种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带头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举氛围。

    第十三条   代表参加或应邀参加(列席)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以及“一府两院”组织的会议和各种活动时,要认真准备,积极发表意见,充分反映民情民声。

    第十四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要积极参加所在辖区代表小组、乡镇人大主席团或街道人大工委组织的代表活动,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认真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第十五条   代表要以代表之家或代表工作站等为平台,积极参加代表接待日、代表议政日和各类主题活动,努力尽职履责,展示代表风采。

    第十六条   代表应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和熟悉的领域行业,注重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走访、接待、信函、电话、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了解群众意愿,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代表在日常生活和各项工作中,应自觉地遵守社会公德,自觉以严格的纪律、法律要求自己,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

    第十八条   代表不得利用人大代表身份,通过干预执法、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招标、投标等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严禁参会期间和参加履职活动时拉关系、办私事、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等。

    第十九条   代表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向原选举单位的述职工作,每年提交1份书面述职报告,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回答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第二十条   代表要如实填写每一年度的履职登记表,积极配合市、县(市、区)代表工作部门、做好代表履职档案的完善和代表的履职考核工作,鼓励代表建立自己的履职日志。

    第二十一条   驻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依照本守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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