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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城区车辆停放、电动车骑乘的决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区车辆停放和电动车骑乘,营造文明、畅通、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不断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指的城区是指本市城市建成区。

  

二、在城区主次干道路内停车,车辆必须按要求停放在施划的停车泊位内;在城区主次干道路外停车,车辆必须按要求停放在停车场内或施划的路外临时停车泊位内。

  

除紧急避险、抢险救灾、治病救人、见义勇为等情形外,严禁任何车辆违反规定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主次干道内停放,严禁任何车辆违反规定在未设置停车泊位的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停放。

  

三、严禁在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场、公园、广场、住宅小区等场所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停放车辆。严禁违法占用专用车位,严禁以小型机动车占用大型机动车停车位。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私设停车泊位,或擅自拆除、移动、损毁和涂改道路停车设施、设备、泊位标识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以设置地桩、地锁等形式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五、严禁在停车泊位、停车场内摆摊设点,严禁占用人行道从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销售、洗车、维修、配件销售以及其他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占道行为。

  

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理念,加强停车场(位)规划和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实际停车需求;要加快城区智慧停车建设,智能引导车辆高效有序停放。

  

七、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对其投放运营的车辆要加强管理,引导使用人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并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洁。

  

八、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老年电动代步车等电动车辆上路行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标识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驾驶、乘坐电动车辆时,应当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

  

九、市内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人人参与、人人遵守、人人受益”良好氛围;要动员引导干部职工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城区车辆乱停乱放治理工作。教育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学生家长接送学生上下学时依法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共同维护学校周边交通秩序。

  

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十二、在贯彻落实本决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工业园区、开发区、景区参照本决定执行。

  

十四、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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