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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便溺被制止者“报复”被伤,法院依法“力挺”制止者

基本案情

  一男子张某

  酒后欲在马路边小便

  路人刘某看到后上前制止

  张某心生不满

  骂骂咧咧找刘某理论

  两人发生口角进而推搡

  被人劝开后张某离开

  不多久

  张某纠集几人再次返回

  并先动手殴打刘某头部

  刘某还击引发二人厮打

  又被人拉开后争吵不休

  期间张某再次主动攻击

  再次引发二人厮打

  张某被刘某摔倒在地

  造成髌骨骨折

  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判决

  该案一审后上诉至中院

  平顶山中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在发现他人做出

  明显违背社会文明的行为时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制止他人的不文明行为

  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法律应当难予支持和鼓励

  本案中张某因不文明行为

  被制止后心生不满

  主动滋事殴打制止者刘某

  刘某为防止自身利益

  受到损害而加以防卫

  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

  属于正当防卫

  不承担因不法侵害

  而产生的责任

  依法判决刘某无罪

  驳回张某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司法裁判是公平正义的载体

  应当具有建立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

  社会价值的导向标作用

  在公共场所随意便溺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制止

  法律并不认为

  “谁受伤谁就有理”

  如果仅考虑出了事

  就要判决有人承担责任

  表面上看似公平

  实际上却是对正常社会秩序

  和正常人际交往的破坏

  也与法治精神不相符合

  法院判决依法支持

  公民通过正当防卫

  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让维护法律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

  让违反法律和社会

  公德的行为受到惩戒

  弘扬社会正气

  传播正能量

  正直的人不应该受到伤害

  这是人民群众最朴素的公平正义观

  也是人民法院鲜明的司法态度

  (市中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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