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9日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王宏景、崔建平提出辞去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宏景、崔建平辞去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