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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宏景、崔建平辞去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决定

(2016年2月19日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王宏景、崔建平提出辞去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宏景、崔建平辞去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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